根據(jù)《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南安市財政局 南安市稅務局關于同意將垃圾處理費開具在增值稅發(fā)票備注欄內(nèi)并作為會計原始憑證的通知》(南城管[2019]202號)文件要求,2020年1月1日起,本公司所代征垃圾處理費將開具在增值稅發(fā)票備注欄內(nèi),污水處理費開具在增值稅發(fā)票上,并作為會計原始憑證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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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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